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正确使用取保候审不仅能提高效率,保障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超期,而且能够通过正确处理这一常见的诉讼问题,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明确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察、、审判各阶段中,都面临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问题,取保候审的性质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被告人的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二、在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 、取保候审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看是否可能被判处、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从犯罪的类别上看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的条件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明确规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规定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应当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首先要考虑的执法指导思想。 2、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根据解释第66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应当切实执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程序证据,正确稳妥的采取取保候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一审、二审的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在程序上还要求主审人或合议庭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 3、在法定范围内,要尽可能多的适用取保候审。一是对于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不是暴力犯罪,凶杀案件,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二是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又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宜采取取保候审,但对此类犯罪,又不能机械的处理每一起案件,如抢劫罪,作案时持械行凶,确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但归案后态度很好,并有自首、悔改表现的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点,考虑未成年人的现实处境,如正在上学等情况,可以积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四是对属于过失的,只有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强制措施。五是对于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单位反映较好的,因一时冲动犯罪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六是对从犯、中止犯、预备犯等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七是对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明了的一次性犯罪,如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000元,刚够上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八是对于住所明确、身份明确,不是外地人,不是流窜性犯罪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九是在排除被告人有逃跑、自杀继续犯罪,对证人、检举人、被害人极其家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报复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十是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接受裁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十一是有些案件虽然较为复杂,但是被告人在侦察、起诉诉讼阶段多次作了充分陈述,前后意思表示一贯一致,取保后不会窜供等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上述所列举的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这些问题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不能简单的照搬,要综合案情,在正确把握取保候审立法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做好各项完备手续,正确执行程序法的基础上,积极大胆地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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