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需要支付赔偿金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行政费用中垫支,并向民航总局财务主管部门作专项申请,由民航总局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第二条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者赔偿协议书;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国家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合法收据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