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期货交易所一般是会员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认购。交易所是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主要是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士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交易所为维持期货交易顺利进行而提供的交易场所和各种设施以及雇佣工作人员等方面的所有开支,主要来源于交易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向交易者收取的手续费,而不是盈利。期货交易所除为实现其职能而从事必要的业务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自愿组成,会员认购交易所股份,因此应当由会员管理和经营交易所。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交易所的重大方针及事项。在会员大会下,是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所制定的各项方针的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之下设有各种会员委员会,以保证和协助理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交易所的日常行政事务由总裁、副总裁负责处理,另外,为监督理事、总裁、副总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检查理事会、总裁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检查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情况之目的,交易所还设有监事会。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期货交易所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期货交易所虽然是会员为共同利益、目的而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但各国法律都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包括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一般来说,期货交易所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1)设立地应具有较好的流通、通讯、金融条件,即有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必要和可能;(2)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大大高于普通法人组织的注册资本;(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发起人;(4)有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通讯设备;(5)有健全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并且,国家的期货交易主管部门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加以监督,要求其提交设立申请书、章程、业务规则、验资证明等文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方予批准。
2.期货经纪商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期货经纪商有的是专门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而自身并不进行交易;另一种则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的同时,也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自身的利益,而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很难区分客户的利益和期货经纪公司的利益。即使是采取严格区分帐户的方法,也不能完全清除客户和经纪公司利益的冲突。在出现有利交易时机时,经纪公司可以先为自己下单;而在行情不利时,经纪公司又可以把交易机会让给客户。因此我国法律限制期货经纪商从事自营业务。如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只有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才不受此限制。
期货经纪公司是客户期货交易所的中介,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中对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严格的条件。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期货交易员、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通讯设施等。同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期货投资者(客户)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法律对单位投资期货交易的限制有三种: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的单位被禁止投资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中有违约行为的单位,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投资期货交易。第二,下列单位的交易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单位,一定比例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拥有的单位,以及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这些单位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第三,在我国,期货投资企业只能进行与其经营范围有关商品的期货交易。发达国家的法律一般不限制企业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种类,我国法律也逐渐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但在期货交易这一领域作出限制还是有必要的。如果允许企业无限制地参与期货交易,一方面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可能因在期货市场上投机失败而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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