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日至2月3日,对磷酸氢二铵征收出口,并调整磷灰石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氢二铵(税号为3053000)征收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0月日至2月3日期间税率为0%。
二、自2007年6月日起至2月3日止,将磷灰石(税号为25000和2502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提高至20%。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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