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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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三十日以国发[982]70号文批转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经贸部上报的《关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的请示》。现随文转发(见附件一)。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通知,我署决定,自六月一日起,对三十四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外公告稿随附(见附件二),请各关于五月二十八日对外公布。
附:一、关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请示
二、出口货物品名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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