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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法律机制的引

大律师网 2016-10-27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质量缺陷】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法律机制的引用 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大至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是美英法系国家发展起来

【产品质量缺陷】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法律机制的引用

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大至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是美英法系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目前已成为现代美国等国家产品责任诉讼的主流。严格责任理论是过失和担保责任的结合,它分别吸取了过失和担保责任的某些要素,其在于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失,尽管卖方在准备和销售产品的过程尽可能做到谨慎,严格责任仍然选用。严格责任的确立,使得消费者在使用缺陷产品而损害时,只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与该产品的缺陷有关即可获得赔偿,不需证明缺陷之所在,也不必要证明制造者或销售者的过程。由于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显著优点,已经为世界各国广泛用于对缺陷汽车召回领域中进行规制。

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提高、市场竞争激烈等多方面的原因,都面临着大量因产品缺陷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管理,使之日益成为缺陷产品危害问题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所建立和实行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均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政府部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相关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综观这些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既包括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

1965年美国颁布《净化空气法案》,1966年美国又颁布《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并纳入了49号联邦法的第301章并进行了修改。美国除了《联邦车辆交通安全法》外,还有美国交通部制定的《汽车召回法》、美国商业部制定的《汽车保用法》(又称《柠檬法》)、美国能源部制定的《平均油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对其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维护并提高汽车质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日本于1969年修改了运输省的《机动车型制造规则》,设立了召回制度,颁布了《产品责任法》、《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召回制度》等法律。而西方各国多通过立法方式确认政府的权利,对政府而言,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政府无权过问。如使用在《产品安全法》第9条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将投入流通的不安全产品采取召回的办法,以确保产品安全,对未用其他方式消除危害的,要加以消除。欧盟各国对缺陷产品事务制定的法律都是原则性规定,但在操作层面上的规定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即有关政府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缺陷产品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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