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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

大律师网 2016-10-28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8年6月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98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8年6月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98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997年2月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障,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增强自身的治安保障功能,在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中,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为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在单位责任人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业务范围实行归口责任制;并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七条本条例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

第二章 任务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落实防火灾、防盗窃、防破坏、防其它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对单位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保密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安全观念、保密观念,自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及时处理单位内的治安纠纷;疏导、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种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单位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
(五)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六)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对单位周围出现的突发性治安事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采取联合处置措施。
(八)其它应当完成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单位必须严格实行下列治安(安全)管理:
(一)集体宿舍、招待所、浴室、更衣室、食堂、礼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二)现金、票证的管理。
(三)物资、器材、设备的管理。
(四)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有害菌种等危险品的管理。
(五)机密产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和印章、印刷复制工具、通讯设备的管理。
(六)消防器材和机动车辆、船只的管理。
(七)临时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把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应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责任人必须领导职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任务,严格治安(安全)管理。其主要:
(一)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订、实施治安保卫规章制度,检查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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