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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

大律师网 2016-11-05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 现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
现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担任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 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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