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义务】我国家电召回现状及成因分析
纵观世界家电市场,中国家电召回活动仍处于起步阶段,不论从召回制度和召回法案,还是从召回意识和召回实践来看,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召回制度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汽车行业,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完备的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中国于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探索质量缺陷产品的召回。同汽车产品相比较,有质量缺陷的家电产品危害程度同样不低,而且家电产品的居民拥有率非常高,但家电召回却落后于汽车召回。是不是中国家电厂商不愿意对其产品进行召回从近几年国家外贸部门的统计数据可看出,每年中国家电产品在北美和欧盟都有不少于10次的召回;而国内市场上的家电召回还属于破冰情形。这种“先洋后中、先外后内”的做法得不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可。总体上,中国家电召回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可归纳为:
1.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在美国,由CPSC(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CPSA(消费产品安全法案)和CPSIA/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全面执行,其中CPSIA/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是2008年签署生效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国于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分别审议通过《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10年7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望近期获得通过,但是有关产品质量缺陷认定的标准与法案却一直未能出现。我国产品质量缺陷认定一般依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案并不是专业针对性规定,相关法律体系有待以后的完善。
2.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经济的发展,使普通居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其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却没有同步提高,如消费过程中过分的关注于产品价格,致使伪劣产品有可乘之机;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怕麻烦不愿意投诉或者简单调换了事;发生产品伤人后容易接受“私了”等。这需社会应该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知,让消费者督促生产企业承担其应尽的召回义务。
3.厂商的发展模式。由于“中国因素”的影响,不论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中国家电厂商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多年的家电价格大战,使家电产品已近微利产品。各家电生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趋向选择粗放型模式,通过生产规模与市场的扩张来获取更多的利润,产品质量和服务不被重视。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更是多数企业所无暇顾及的,对于市场上的缺陷产品多数企业采取经济补偿等手段宁人息事,大面积的召回少之又少。
4.OEM/ODM生产的缺陷。中国家电企业多数选择粗放型发展策略,以大规模生产模式进行运营,在此过程中O E M/O D M生产是满足快速扩张的最有力的保证(O E M/O D M简单地说就是代工生产或者贴牌生产),比如海尔和美的都存在大量O E M/O D M产品。OEM/ODM生产模式,可以为企业短期内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但产品设计和质量控制难度却比较高,而且产品质量追溯也存在一定问题。
O E M/O D M生产使得国内家电产品缺陷率升高、召回频率增大,同时也增加了召回的难度。
5.召回活动自身的影响。产品召回是由销售或生产企业主动或被动进行,所有召回费用都由企业承担,产品召回引起的逆向物流成本过高,而且这部分成本是短期内无法通过经营转化出来的;同时部分召回产品后影响二次销售甚至不能再次销售,导致多数家电企业不愿意承担召回义务。同时,由于观念影响,部分企业认为产品召回就是对产品的否定,会对产品和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也不愿意承担召回义务。
除上述原因外,中国家电市场的分散性、客户群体的庞大、家电产品本身的特点、中国物流体系落后等因素都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家电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