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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利益原则问题

大律师网 2016-11-08    0人已阅读
导读:【保险代理人】保险的利益原则问题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
【保险代理人】保险的利益原则问题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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