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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

大律师网 2016-11-09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云公发[2003]0号 各地、州、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铁路、民航、港航、森林公安局,走私犯罪侦察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云公发[2003]0号
各地、州、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铁路、民航、港航、森林公安局,走私犯罪侦察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用,保障和服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促进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省公安厅本着“政策更宽松、执法更规范、管理更有效、手续更简便、服务更优质”的指导思想,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服务非公经济工作
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科学论断为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指明了方向。非公经济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活力的经济成分。加快发展非公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我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固定资产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对非公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强省富民的重要途径,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4月初,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了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对加快发展我省非公经济进行了部署,并制定下发了5号文件,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新局面已经出现。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履行着刑事、行政执法和职能,在服务非公经济、促进我省非公经济大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全省非公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5号文件和省厅《规定》,为我省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力营造非公经济大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前,制约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政策不落实、发展环境不宽松、服务体系不健全,这些制约因素在我省公安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结合正在开展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冲破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非公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积极探索服务经济建设特别是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最佳工作方式、方法。要把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5号文件和省厅《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开展大讨论活动的实际行动,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创造良好治安秩序的同时,进一步改革和改进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挖掘服务潜力,拓宽服务领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加强管理中搞好服务,在搞好服务中落实管理措施,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服务非公经济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省厅《规定》的制定出台,是全省公安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规定》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要切实加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厅、局党委统一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公安机关服务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和各警种密切配合、协调开展、具体落实的公安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厅《规定》的要求,抓紧细化工作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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