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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1-12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的选举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1980年5月28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修改、补充,制订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负责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
(七)制订选票和投票办法,主持投票;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颁发代表证书。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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