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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1-12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80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80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9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和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1998年9月19日通过的《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举法》的遵守和。


第三条 我省是多民族的省份,在选举中,必须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的选举,要切实按照《选举法》第四章各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黔部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其组成人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城镇的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指导和协助各选民小组的工作。
选区内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办理本小组的具体工作,农村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城镇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较大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可按工段、车间、处室、科系、班组划分选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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