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识】消费者行为目的的界定
对于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生活消费并无争议,而这种生活消费是消费者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消费,还是不在此限,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消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商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物品的人。换句话说,消费者是指以非盈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购买、使用商品可能是生活消费也可能是生产消费,而且同样的商品可以用于生活消费,也可用于生产消费,所以明确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显得十分必要。对消费者行为目的的判断,由于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而变得难以断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生活消费,但在双方交易中是难以判断的,这是因为消费的行为目的是消费者单方的行为目的,一般并不为经营者所知。但如果将消费者的行为目的仅仅限制在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消费方面,则显然过于狭窄,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社会公德。至于如何判断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当被视为消费者,至于其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宜深究。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消费者身份。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完全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
前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因为消费者是消费个体更是消费群体。在现代社会中,作为消费者的个人,无法也不可能单独而又孤立地生活着。人必须作为社会人,消费者也必须成为社会消费者,才有消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从而推动物质社会的发展和精神生活的提升。因此,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不断地交流商品信息,必然促进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方面的良性互动和共享,这既是人的自然需求更是人的社会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行为,既可能是为自己也可能是为他人,都是自然的成为消费者的行为目的。如果限制和缩小消费者的行为目的,否定消费者为他人购买商品的可能性,就不符合消费社会的发展方向。这后一种观点,为判断消费者的行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易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因为在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一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只有在发生争议或者诉讼时,才会出现消费者身份和所购买商品用途的判断和识别问题。在诉讼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判断购买者的购买用途,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容易把握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