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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大律师网 2016-11-13    0人已阅读
导读:【施工保证书】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违约金紧急通知 (2007)维权字第2号 各位业主: 根据2007年7月19日出卖人长春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即:各位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施工保证书】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违约金紧急通知

(2007)维权字第2号

各位业主:

根据2007年7月19日出卖人长春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即:各位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根据第九条的约定:“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即:2007年10月25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自2007年11月26日起,业主可以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违约金,请各位业主相互转告。

丽景秀苑社区 业主维权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解读《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都约定了什么及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什么

解答: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解读《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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