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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

大律师网 2016-11-30    0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保证金标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以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占政府采购业务的比例也越来越重。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

【投标保证金标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以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占政府采购业务的比例也越来越重。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标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因此有关部门出台了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笔者在审计中发现,目前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均未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的规定条款,因此各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的确定、交纳方式和确认、收取退付程序及会计处理等方面执行不尽相同。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管理极不规范,如:用非财政票据,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将收取的资金存入收款人个人账户,由同一收款人按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直接进行收取和退还,不纳入单位财务进行会计核算。上述作法既违背了《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现金限额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风险,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因此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不仅是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的体现,也是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的需要。为此,笔者就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问题谈谈个人的见解。

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规范。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做了简要规定,所以,要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法》必须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规定。要从规范采购程序,约束采购行为的角度,在《政府采购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加以明确,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应强化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督,防止形成账外资金、管理漏洞。一是要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投标保证金的收缴、退还和管理等日常工作是否作出严格要求,在收取时间及方式、收据管理、账务处理、退还程序等方面是否做到了收缴到位、管理安全、退还及时。要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言辞是否确切,计算依据是否明确,支付方式、返还期限、提交时间、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否有疏漏。二是要检查投标人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无欺诈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加大落实责任追究力度。

三、应规范投标保证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投标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退还等日常工作方面,来进一步规范管理,投标保证金收取退付程序要做到严密,并体现相互制约的原则。首先,收取的金额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标准来执行;二是在收款方式上不能直接收取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存;三是不得使用外购收据收款;四是退付的具体流程是:采购项目负责人开出保证金退付通知单→专人复核→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人员审核→出纳人员办理退付手续。五是资金的发生必须纳入单位财务中进行统一会计核算。

四、充分发挥保证金多功能作用。投标保证金具有担保、补偿招标采购单位经济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多种功能。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若发生了违反程序或者不诚信的行为,不恪守招标纪律,导致采购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相关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退还或没收,从而充分体现保证金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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