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目前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性质的观

大律师网 2016-11-30    0人已阅读
导读: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然而此种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合同在性质上是附负担的赠与,也就是说,双方发生一方将赠品给另一方,另一方必须

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然而此种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合同在性质上是附负担的赠与,也就是说,双方发生一方将赠品给另一方,另一方必须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的合同关系。购买商品是赠与的负担,如果负担未能履行,则赠与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观点认为,购买一定价值商品的行为是一种条件而不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负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是双重合同关系,即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发生了赠与合同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将有奖销售合同仅看作赠与关系是不妥当的。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则双方必然要发生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且此种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基本法律关系。经营者设奖的目的在于促销,而消费者获得赠品乃是购买一定商品的结果,可见双方订约目的主要是在于买卖而不是赠与。同时又认为,赠品不是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而是额外取得,所以当事人之间就赠品而言又存在赠与合同。

毫无疑问,在经济法制健全、附赠式有奖销售已完全纳入法制轨道的情况下,或者如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不论有奖销售活动的经济行为本质,而只是根据其表面的法律关系来适用合同法理论,则第三种观点确实很有道理。从这种观点推理下去,附赠式有奖销售中赠品是赠与合同中的赠与物,而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这样一来,当有奖销售中的赠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找上门来时,经营者使可以蒙起“免费赠送”的面纱而逍遥法外了。据统计,因为所谓有奖销售中的赠品发生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向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的案件逐年递增,而由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在法律理论和实务上都有很大影响,所以此类投诉案的成功解决率在整个投诉案中的比例反而连年下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们在思考方法上至少存在两个不足:第一,法律学科之间严重分立。民法学者们并没有认真注意到附赠式有奖销售在经济法上的困境,对于其法律关系采取想当然的态度,而没有对其本质进行探究,因此对经营者在商业赠与和买卖关系上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浑然不觉。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对赠品的种类、形式,特别是价格方面进行规定,这个经济法上的不足和漏洞使得商家有机会在有奖销售上大做文章。第二,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等严重割裂。法律学者往往只醉心于法律本身的逻辑推理,而对事实问题的内在本质和规律缺乏研究的兴趣和信心。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法律学者忽视了从经济法角度运用价格分析的方法去揭示其“名赠实卖”的真面目,惯用商业伎俩的经营者在“赠与”和“买卖”之间玩弄的概念游戏使他们被“免费赠送”的表面幌子所蒙蔽,身陷毂中而不自知。值得庆幸的是,有的学者已经开始认识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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