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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2-0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 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和罢免
第十章 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商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群众学习、贯彻执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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