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书】关于保证人对损害结果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05年3月12日,被告王某驾驶小客车沿湖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雨山路口时,与原告汪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至原告汪某受伤,产生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477.27元。经认定该起事故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 被告张某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保证书,保证被告王某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如不履行担保义务,被告张某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由于原汪某和被告王某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汪某将王某和保证人张某告上了法庭。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就保证人张某,对被告王某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张某,对被告王某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也就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张某,对被告王某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责任,但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张某,对被告王某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人张某,对被告王某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不应承担责任,也就谈不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并认为准确理解人保保证书的法律性质是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
1、人保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具有三种类型。人保保证书是基于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而形成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保保证有三种存在类型形式:即民事人保保证、行政人保保证和刑事人保保证。根据《担保法》第65条的规定,民事人保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行为在平等主体的三方当事人之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108、109条的规定,而行政人保保证,是指公安机关对未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的一种保证措施。其保证责任的形式是可能承担3000元以下的罚款。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得到顺利的处理、复议、审理和执行,保证行为在不平等主体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其中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3、55、56条的规定,刑事人保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其保证责任的形式是可能承担司法机关的罚款和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保证行为在不平等主体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其中一方必须是司法机关。由于人保保证书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出现的人保保证书,一定要在分清人保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后,加以适用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2、该案张某的保证是行政人保保证而不是民事人保保证。就本案而言,被告张某是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提出人保保证的,其出具的《担保人保证书》的内容是“保证被告王某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如不履行担保义务,被告张某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担保人保证书》的内容来看,张某的保证是行政人保保证,而不是民事人保保证,因为其保证的内容与行政人保保证的内容完全一样。从《担保人保证书》的主体来看,保证人是张某,被保证人是被告王某,第三方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被害人(债权人)原告汪某。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保证人、被保证人与第三方公安机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从《担保人保证书》中,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来看,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保证被告王某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而不是保证被告王某对损害结果履行赔偿责任,因为这与《担保法》第65条的规定不一致。
从《担保人保证书》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来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如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张某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不是《担保法》规定的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二款都对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规定了相应的定法律责任。其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可能会承担3000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在该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被保证人王某并没有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而是随传随到。因此,保证人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保证人张某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能对被告王某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人张某的保证是行政人保保证而不是民事人保保证,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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