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试 行)
为了规范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政府采购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一般应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上述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时间和方式、退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确定,一般取整数。
三、投标保证金一般应缴纳现金,由采购中心通知局财务室负责收取并开具票据。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在项目开标前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四、未中标人(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经采购项目负责人或采购中心负责人在收取票据上签字后,由局财务室办理退还手续。
五、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并出具合同验收报告后,经采购项目负责人或采购中心负责人在收取票据上签字后,由局财务室办理退还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一是投标人(供应商)参加投标后,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二是投标人(供应商)提供虚假或伪造文件、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是投标人(供应商)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的;四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五是不遵守招投标纪律,无理扰乱政府采购招投标秩序的。
七、对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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