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 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不仅是立法、司法、执法等机关的职责, 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当前应进一步完善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监督作用, 使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利用其自身优势向消费者宣传与之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健全一定的机制,鼓励消费者自觉地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倡正确维权。
2.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增设消费者的撤销权
第一,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主动询问事项的答复义务与责任。虽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基本明确了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但并没有确定答复义务的标准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所询问之事项,只要与消费事务相关,且合理、非违法,那么经营者必须回答;拒绝履行答复义务的,除非能够证明消费者的询问不具备上述条件,否则须承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进一步加重经营者侵害知情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最严重的民事责任即欺诈行为应当加倍赔偿,但其适用条件比较的严格,使得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之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
因此立法应当进一步扩大经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如将误导行为、隐瞒行为纳入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体现“罚当其责”之规定,对多次实行欺诈或误导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多倍赔偿。通过加重经营者民事责任,一方面让违法的经营者有所顾忌,不敢轻易违反信息提供义务,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消费者更加重视对自身知情权的保护,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第三,可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设消费者的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等都是为了获得不当利润,若能创设消费者基于误解的撤销权或反悔权,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经营者的制约,促使其向消费者提供详尽而清晰的消费信息,而消费者也可以运用这种更简便易行的权利保障手段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健全消费者知情权法律救济之程序性立法
虽然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对消费者救济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受害者)的劣势地位、人数众多、高昂的诉讼费用等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现阶段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纠纷得不到迅速解决。
根据消费者受侵害救济之法律手段的特点,在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小额索赔法院以及集团诉讼制度建立了迅速解决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的机制。我们可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适当完善, 以便诉诸简易程序的消费者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保护。首先进一步具体化简易程序适案标准,如根据标的额、案件种类等确定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独立的简易程序法庭,真正方便消费者起诉和应诉,更加便于案件做出迅速、经济的裁判;
4.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合理干预,健全执法和服务职能
第一,从行政机关本身的执法职能入手,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并打破部门分割局面实行联合执法。一方面,将执法目标更多地对准虚假广告、虚假商品标示等的事前防范与审查,从而真正将职能向预防违法行为倾斜,最大限度地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另一方面,无论是事前审查还是事中、事后进行追踪处理,都应当联合多个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执法。
第二,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其公共服务之职能,及时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全面推行消费教育。政府在发布有关公共消费信息时应当注意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不能只是公布一些对消费者含糊不清的统计数据,如只公布产品不合格比率、不说明不合格的具体产品是哪种。从长远看,政府可以全面推行消费教育,通过普及消费教育及时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促使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奠定良好的观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