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的确定
最高院《解释》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比如,父母生了5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义务人只承担该父母扶养费的五分之一,如果该父母仅有二个子女,则赔偿义务人要承担该父母扶养费的二分之一。显然,扶养人的多少直接涉及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的多少。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值得研究:
1、父母子女可否成为共同扶养人。例如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母需在扶养,父尚有劳动能力或经济收入,扶养人是确定父子二个还是子一人呢按照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的义务,上例中,父和子在法律上都有对母扶养义务。最高院关于扶养人确定方面也未规定父母子女不可同为扶养人,所以,笔者认,凡在法律上有扶养义务的人都应当确定为扶养人。
2、扶养能力的确定。确定扶养人不仅要看有无扶养义务,还要看有无扶养能力,而扶养能力的确认又离不开身体状况及年龄。从身体状况上讲是否有扶养能力,也就是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的即应确定为扶养人。从年龄上讲,即是否为未成年和年迈无劳动能力人。未成年和年迈无劳动能力人可不确定为扶养人。笔者认,年迈无劳动能力人的确认,可按照被扶养人的方法认定,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