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及设立目的
在中国,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是伴随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而产生的,是由招标投标法配套的部门规章确立的一项制度。招投标法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具体规定,而是以与之配套的“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所谓投标保证金制度,就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诚实信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保招投标的严肃性并避免投标人的随意性对招投标活动造成干扰的一种特定保证金制度。
投标保证金是由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来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①确保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它是确保投标方对投标行为负责的一种财力担保。以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使招标人在因投标人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时能获得补偿和救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它是确保投标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交易程序的资金保障。
就是让投标人以经济手段保证在投标活动中不违法违规,保证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合法,并遵守招标文件制定的规则,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并实现招标目标。如果投标人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或无故放弃中标,或投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