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时常出现,对这种情况,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认为,劳动者有权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要求用人单位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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