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合并后的文件及材料
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部期货投资者持仓、保证金妥善处理的证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