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1991>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
附: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1991年4月2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第五章 侦查
第一节 讯问人
第二节 询问
第三节 搜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调取、扣押物证和书证
第五节 鉴定、辨认
第六节 检验会计资料
第七节 通缉
第八节 追缴赃款赃物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权限,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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