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