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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导致“中标无效”

大律师网 2016-12-13    0人已阅读
导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对“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解释为:可表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意图转达给评标委员会,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对施加影响者的意见予以考虑或者直接推荐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对“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解释为:可表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意图转达给评标委员会,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对施加影响者的意见予以考虑或者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供招标人选择。

法律咨询:哪些情况导致“中标无效”

律师回答: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 二是在规定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 三是在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四是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五是投标人串标或行贿 六是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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