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第六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在街道和乡镇设立选举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时,乡镇可不设选举指导组,其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承担。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指导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指导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款。四、在第十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市区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二)市区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市区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低于四分之一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第十二条驻各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总名额的比例为: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四;“(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二;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一,驻军较少的地方百分之零点五。”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三)项。
六、删去第二十条。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二)项,其第二款修改为:“上述人员应当分别由、、、劳动教养的机关或者其原居住地的选区组织选民登记,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备案。”
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每一选民与其他选民或者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代表酝酿、讨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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