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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如

大律师网 2016-12-20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关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对最高额保证作了规定,即“

【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关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对最高额保证作了规定,即“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区分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关键在于最高额,最高额保证必须有对最高额的约定,没有最高额的约定,则为普通保证。最高额保证的债务发生期不是最高额保证的成立要件,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债务发生期的,债务发生期视为在最高额保证人书面终止保证合同时截止,对此后再发生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推定。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约定最高限额的,因该保证没有最高额,不符合最高额保证的特点,所以只能将之解释为连续保证。连续保证即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不限数额连续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在决算期确定。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保证债权发生期的截止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如果当事人对于决算期没有约定,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应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清偿期。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多笔,各个债务的发生和期满时间都不相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何时清偿债务由最高额保证的清偿期决定。最高额保证的清偿期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一般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期间,即决算期后的一段期间。在清偿期内,最高额保证人以最高限额为限,开始清偿决算期前发生的债务余额,清偿对象不再是某笔债务,而是债务整体。

《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高额保证因为保证的是多笔债务,各债务的履行期不一致,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清偿期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就难以确定,司法实践对此问题也感到很棘手。为此,《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债务清偿期限的,定保证期间的确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是保证期间适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6个月计算。二是保证期间从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比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7月1日止这一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自2005年7月1日起1个月内,在最高额范围内,清偿债务人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发生的债务。该合同约定的自2005年7月1日起的1个月即为债务清偿期,保证期间为自2005年8月1日起计算6个月。

2.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的确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其中,最高额保证的终止日,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属于保证范围的债务发生的最后期日,即决算期。比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人对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这一期间发生的债务,以最高限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其中约定的2005年7月1日即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适用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最高额保证终止日期的情形。《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最高额保证终止日期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由于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通知到达债权人时便发生了终止保证合同的效力,所以该终止通知到达之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保证期间的计算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也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最高额保证约定“直到本息还清”一类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按二年计算,其他的不属于不定期保证的“约定不明”,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计算6个月的保证期间。

注意:只有在主合同没有规定清偿期,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注意:只有在主合同没有规定清偿期,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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