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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6-12-20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2月公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如下数据: 山东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26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85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

200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2月公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如下数据:

山东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26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85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22元

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2711元

青岛市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85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37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477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736元

国有经济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290元

农林牧渔业 18576元

采矿业 34636元

制造业 21147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957元

建筑业 22954元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2974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8474元

批发和零售业 20929元

住宿和餐饮业 14976元

金融业 44657元

房地产业 21508元

租赁业和商务服务 2213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635元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1930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 20238元

教育 27680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28326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684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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