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年6月22日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00%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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