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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的公告

大律师网 2016-12-2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84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2月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84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2月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5项产品。
六、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税则号列006200、0062090、006300、0063090、006400、0064090项下的出口大米,如为蒸谷米或轮换米,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粮食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有关办法公布前,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出口手续。
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七、企业在淡季出口尿素(税则号列:302000)、重过磷酸钙(税则号列:30300)、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053000)、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054000)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交有关税率确定的书面申请,并随附、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待税率确定后,企业即可凭关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到业务现场办理通关手续,如不能及时办理《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可先凭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上述调整详见附件。2008年2月日至2009年2月3日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年2月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略)
2.出口关税实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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