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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

大律师网 2016-12-22    0人已阅读
导读:【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表现形式 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价值200万元的货物,并要求B公司给予一定的帐期。双方经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预付百分之三十后可以先发货给A公司,货到后六个月之内结

【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表现形式

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价值200万元的货物,并要求B公司给予一定的帐期。双方经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预付百分之三十后可以先发货给A公司,货到后六个月之内结清,但对剩余货款应提供担保。后A公司找到C公司,请C公司给予担保。由于平时是经常做生意的生意伙伴,C公司不好推辞,同意提供担保。签订合同时,C公司在担保人栏加盖公章。

六个月后,A公司经济状况恶化,未按时结清货款,B公司一气之下把A公司和C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货款,C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答辩只在担保栏中盖章,并没有承诺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法院判由A公司先行清偿,其只对A公司无力清偿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应当立即偿还所欠货款,C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对此非常纳闷,己方从未承诺过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呢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C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过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只在担保栏中签章的行为,应当属于担保法19条规定之情形,C未在合同中明确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因此需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申律师在以往处理案件的实践中,经常碰到类似的情形,很多担保人由于抹不开朋友的面子,稀里糊涂在担保书上签字,结果当了冤大头。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懂法,认为只是签个字,自己又不是主债务人,冤有头债有主,总该先找主债务人吧;另一种还是不懂法,事先说好只承担一般保证,不承担连带责任,但不知道法律规定一般保证需要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口头约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等于没有约定,这种情形就更冤大头了。

您在日常公司经营过程中、生活中真碰到抹不开面子要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请在担保栏中写清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即使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至少也落个明白。

另外,还需要纠正一个术语概念,人们习惯于将“保证”说为“担保”,本案中所指的“担保”在法律上的叫法是“保证”,“担保”是个类别词,“保证”只是担保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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