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

大律师网 2016-12-28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第三条

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后,提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拟制《xxx人民法院、xxx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的,同时开具共同赔偿金额分割单,并将上述材料送交另一赔偿义务机关认同。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认同的,应当在《xxx人民法院、xxx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上盖章并将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一并送交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由该机关一次给付赔偿请求人。

第五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六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赔偿案件正在办理的,应中止办理,审理期限中断。经再审改判有罪的,正在办理的赔偿案件应当终止办理。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原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

第八条

在共同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因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遭受侵害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另案办理,由侵权机关负责确认和赔偿。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不是侵权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侵权机关申请确认和赔偿。

附样式:

xxx人民法院、xxx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x法检赔字第xx号

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于xxxx年xx月xx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xxx人民检察院……。

经本院和xxx人民检察院查明,……。

本院和xxx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O日内向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x人民法院 xxx人民检察院

xxxx年xx月xx日 xxx人民检察院、xxx人民法院 共同赔偿决定书

x检法赔字第xx号

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于xxxx年xx月xx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xxx人民法院……。

经本院和xxx人民法院查明,……。

本院和xxx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O日内向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x人民检察院 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阅读:

妻子有外遇丈夫获精神赔偿
医疗事故可获精神赔偿
不能再怀孕的精神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建筑事故赔偿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