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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买的产品有问题厂家不予处理该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16-12-30    0人已阅读
导读:传统的电视购物引进“新、奇、特”产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却以夸大的广告说辞构造虚幻的产品独特性,最终成为消费者唯恐避之不及之物。 法律咨询:电视购物买的产品有问题厂家不予处理该怎么办 2010年9月30日下午我收

传统的电视购物引进“新、奇、特”产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却以夸大的广告说辞构造虚幻的产品独特性,最终成为消费者唯恐避之不及之物。

法律咨询:电视购物买的产品有问题厂家不予处理该怎么办

2010年9月30日下午我收到某电视购物送来的不沾锅具一套(一炒锅,一平底锅,一防溢锅盖,另赠同品牌双面煎锅一个)价值999元

2010年10月29日刷锅时发现炒锅有掉皮现象 按照使用说明使用 但是已经过了厂家说的15天调换期 我打电话给电视购物要求处理 但厂家不予处理 现在僵持 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如拒绝退还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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