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的损害,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
网友提问:侵权责任法的倾斜保护是什么
律师解答: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制度构架之基础,但现代化社会大生产摧毁了人们小桥流水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类型的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和利益对比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制度构架之基础,但现代化社会大生产摧毁了人们小桥流水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类型的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和利益对比关系,比如产品责任案件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侵权人与受害人。对于以上两类侵权,由于各国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瑕疵产品的生产者和机动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皆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更加侧重于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非机动车或行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并不能说这种倾斜保护就是“一边倒”,强势一方的没有任何行为自由:首先,生产者和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存在免责事由,并且事由法定,并不是“有损害必有救济”;其次,在采纳无过错责任归责的同时,各国均辅之以责任保险甚至是强制保险制度,使生产者和机动车一方能够分散风险。因此,虽然对于特定领域的受害人权益,各国实现倾斜保护,但通过以上两项主要的制度设计,生产者和机动车一方的行为自由同样得到了保护,并没有因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而过分挤压特定领域的行为自由。倾斜保护之下,通过特定制度设计仍旧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保持了相对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