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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担保期限保证人不担责

大律师网 2017-01-06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担保期限】关于超过担保期限保证人不担责 保险投资公司与铸造厂签订借款合同,铸造厂向保险投资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利率为月息8.1‰,按季结息。农工商公司向保险投资公司出具借款担保书,承诺保证铸

【保证担保期限】关于超过担保期限保证人不担责

保险投资公司与铸造厂签订借款合同,铸造厂向保险投资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利率为月息8.1‰,按季结息。农工商公司向保险投资公司出具借款担保书,承诺保证铸造厂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和应付的其他款项,当铸造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时,在接到要求付款的通知后无条件偿还上述一切款项。

合同签订后,保险投资公司发放了借款。借款期满后,铸造厂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农工商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保险投资公司起诉,要求铸造厂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截止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农工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对保险公司所诉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农工商公司认为,原告未找过其催款,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铸造厂对保险投资公司所诉事实无异议,故对保险投资公司要求铸造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农工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其应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保险投资公司未提供其在保证期间向农工商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故对保险投资公司要求农工商公司对铸造厂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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