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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大律师网 2017-01-09    0人已阅读
导读:《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地位:权力机构    性质:非常设机构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

《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地位:权力机构
  
  性质:非常设机构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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