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门口摔骨折 饭店老板赔偿3.4万
作者: 陆晓晴
中国法院网讯 饭店泔水横流,导致76岁高龄的黄老伯摔断左腿。为索赔偿,黄老伯将饭店老板徐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某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黄老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4万元。
2007年7月30日,由于儿子的电动自行车坏了,于是黄老伯准备吃过午饭帮儿子推去修理。经过“好运”饭店厨房后门时,黄老伯突然脚底打滑,摔得人仰车翻。黄老伯一看,满地的泔脚、油污。他忍着疼痛想站起来,可怎么也不行。黄老伯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交警到场后,发现油污的源头来自“好运”饭店被打翻的泔脚,由于道路是下斜坡,泔脚顺势一路延伸到路口,有近百米长。后经诊断,老伯左胫腓骨骨折。但是,交警支队对于黄老伯的报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因为行人踩到油污滑倒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范围。为讨说法,黄老伯诉至法院,要求“好运”饭店老板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7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原告的人身损害系地面油污造成的,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被告虽开设了该饭店,但该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摔倒在公共管理的区域并非被告的经营场所,且其自身也有过错,故不愿赔偿。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结论为:其因外力作用致左胫腓骨骨折,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好运”饭店作为一家餐饮组织,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油污负有妥善保管并处理的义务,然而在明知后门存在大片油污的情况下,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原告因此而滑倒受伤,其显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徐某是饭店业主,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在事发时已70多岁,在推行电动自行车下坡的过程中,更应谨慎小心,而原告恰恰在油污分布较为稠密的地点发生事故,可见,其在下坡过程中并未尽安全谨慎之义务,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