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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高压电击残

大律师网 2017-01-13    0人已阅读
导读:儿童被高压电击残 变压器产权人被判担责70% 作者: 许舫逊 邓涛 中国法院网讯 1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偿原告周小锐的医疗费等的70

儿童被高压电击残 变压器产权人被判担责70%

作者: 许舫逊 邓涛

中国法院网讯 1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偿原告周小锐的医疗费等的70%合计人民币64.0364万元,其余30%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负。

2008年5月13日下午1时左右,5岁的周小锐随其祖母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草地上放牛,周小锐自行进入煤矿的一个围墙内玩耍的,不幸被围墙内的变压器的高压电击伤,随后由该煤矿派车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周小锐因高压电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占全残的60%。其右膝关节瘢痕增生功能障碍,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周小锐病情危重,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应二人为宜。周小锐右前臂缺失,适时安装假肢。事后东神岭煤矿仅借支给周小锐5.2万元,故周小锐诉至法院,要求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付其各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该变压器的产权人,又是管理和使用人,安装的变压器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该电力设施造成的触电事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系学龄前的儿童,由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故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本次高压电击伤致残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自负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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