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探讨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其中委托代理是一种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代理形式,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做出委托授权行为是其产生的前提。最重要的一点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只有在此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所以,从《招标投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这种代理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一种有偿行为,招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
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工程招标代理中,招标人为被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为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则为与之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
1.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
1.1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对招标过程中应由被代理人做出的决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建议;
当被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被代理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拒绝被代理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代理作出解释;
有权参加被代理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定期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工作报告,便于招标人及时了解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
1.2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内容和范围,选择有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代理项目负责人,对整个代理项目负责;
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代理工作;
代理机构应对招标工作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与本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投资咨询业务。
2.被代理人招标人
2.1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招标代理事宜;
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接收代理成果;
审查招标代理机构为本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业务工作报告;
依法选择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供中标候选人,最终的确认权归于招标人。
2.2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将委托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向招标代理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前期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完成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代理机构详细交底,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依照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依法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招标人依法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为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考虑多方因素,如代理机构因代理业务外出而发生的费用,招标人是否报销;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人委托代理业务范围之外的工作,这部分工作该如何计算报酬;招标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代理服务费,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特别是代理机构,应对有关代理服务费的问题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