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归结起来无外乎有两项:一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
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统一协调关系。
换言之,一个创作者创作出来的文化产品不是希望它“压箱子底”的,而是希望广泛得到传播的,只不过所要求的是这种传播应该是合法的,是能够维持创作原动力的,是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