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关于一般保证人也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年前,王某向我借款5万元,为确保王某到期一定能归还,我要求其提供担保。王某让资金雄厚,信用较好的郑某提供担保,我便将5万元款借给了王某,借期为一年,并约定保证人郑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分文,我找王某要求还款,发现王某已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其住房也早已被出售。我要求郑某承担保证责任,而郑某则说其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我能要求郑某承担连带责任吗
吕明来
吕明来同志: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限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就你遇到的情况而言,主债务人王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上述的第一种情形,因此,你有权要求郑某承担连带责任。如其拒不同意,你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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