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89年在《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产品是指一切动产,而且动产也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一部的物,同时也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农业产品不是产品。
法律咨询: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如何处理
我司是西班牙水果蔬菜进口公司,在2010年12月14日与青岛一出口企业签订一份CIF销售合同,货物在2月14日到达目的港,16日接受西班牙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部检验,因货物生姜内有大量活体寄生物问题被扣封柜,并通知买方退运或销毁,西班牙质检部门开出货物被寄生物污染的证明报告单据。后经买卖双方达成协议退运原货物,退运费用及港口携留费用由买方暂付垫资,货物装船退运后,买方将费用材料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到卖方公司,卖方会马上付清。我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就已经付清合同货款的90%,因无法收到正常合同货物,向卖方提出退款以及垫付退运费用,卖方现无理拖延退款日期。我方现在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可在青岛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