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现代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严格责

大律师网 2017-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经历了多年的诸多磨合、创新,美国产品责任法终于创设出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产品责任的特别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大法官特雷诺(Roger Traynor),首先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侵权法法学家威廉普罗舍(Willi

经历了多年的诸多磨合、创新,美国产品责任法终于创设出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产品责任的特别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大法官特雷诺(Roger Traynor),首先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侵权法法学家威廉·普罗舍(William Prosser)在起草《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时在该书中明确肯定了“严格责任”,他们对现代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4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埃斯科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Escala V.CocaCola Bottling Company)案:原告是一名餐厅的女服务员,在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一瓶发生爆炸而受伤,原告引用“事实自证原则”(含义为:事实本身说明一切。 “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侵权行为法的重要规则,在某些情形之下,事故发生本身可以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在此情形下,因为受害人无法对事故如何发生有充分的了解,而且如果不存在过失行为。事故根本不可能发生。所以,法院要求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必须举证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该案反映了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产品责任从过失责任到严格责任的过度。特雷诺法官同意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对于判决的理由,他认为:不应当牵强附会地在一个无法证实疏忽的案件中以疏忽为基础追究制造者的责任。“不应继续以制造者的过失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当制造者把商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一旦这种产品有致人损害的缺陷,制造人应当负绝对责任”[10],特雷诺法官阐述了应确立严格责任的理由:(1)公共政策要求确立严格责任作为防止有缺陷产品造成身体损害的最有效手段。即使没有疏忽,但哪一方负责最能够有效地减少市场上有缺陷产品对消费者生命与健康的威胁,就应当由这一方承担责任。(2)根据“风险扩散”理论应确立严格责任,消费者是弱者,无法掌握产品安全可靠的信息,损害承受能力低,而制造商不但掌握着产品的完整信息,更能够把赔偿损失的风险转移到生产成本中,将损失在消费者中分摊。(3)制造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销售链条中的最后一环,严格责任可以避免进行迂回的和耗费的诉讼而达到同样的结果。特雷诺法官运用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方法,并立足于公平公正、保护弱者权利论证了“严格责任”,但他的意见在1963年以前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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