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因非交强险,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获支持!

大律师网 2017-01-29    0人已阅读
导读: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某某医疗等费用142309.52元;驳回原告车某某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某某医疗等费用142309.52元;驳回原告车某某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2日11时许,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陈某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3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33线1KM+100M路段时,在处置情况时客车撞到路北侧的行道树上造成事故,致车上的浙江省上虞市乘客车某某摔出车外受伤。经住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胸肋骨骨折并肺挫伤,胸椎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外伤,面部皮肤挫伤,左手多发性软组织挫伤。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16357.21元,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后车某某自付医疗费338.71元。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7年6月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某负全责,乘客车某某无责。该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每座限额为3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9月27日出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车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胸椎二枚以上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为此车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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