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2002年2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充分行使其在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 告知权利的对象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
(二)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三)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丧失、或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
第2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下:
(一)对于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
.是本案的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有要求翻译的权利。
(五)被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七)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3条 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权利如下:
(一)被害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具体规定同第二条第一项。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有要求翻译的权利。
(四)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被害人有向案件承办人表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六)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对检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4条 告知权利时应遵守如下时间规定:
(一)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履行告知手续,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对于可能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先履行告知手续。
第5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应采取如下方式:
(一)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在三日之内向其发放《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接收,并应其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二)对于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三日之内不能完成书面告知的,应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告知,并记录在案,在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及时向其发放《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可视为无法告知,但应制作工作说明记录在案。
第6条 发放《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告知权利无需再另行制作,但应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理要求如实记录在提讯笔录中。
第7条 告知被害人权利采取如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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