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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2-19    0人已阅读
导读:2001年12月11日 财税[20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军队系统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2001年12月11日 财税[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军队系统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
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
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
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
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
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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