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认为运输者、仓储者不应成为赔偿权利人诉讼要求赔偿案件中的被告或第三人,理由是在《产品质量法》中没有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也只是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的权利。
笔者赞同运输者、仓储者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诉讼要求赔偿案件中的被告,理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而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的规定。但运输者、仓储者可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实践中一般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申请追加,如果是因运输者、仓储者造成缺陷,可根据运输者、仓储者的合同关系和对缺陷造成的注意程度以及其他情况确定运输者、仓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运输者、仓储者承担责任并不因此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的案件处理需要涉及方方面面,也许要复杂得多,也许实际处理相对简单,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策略。